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运用社会化服务手段,依法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人事代理的程序: 1、委托方提供书面委托材料; 2、委托方填写人事代理专用文书表格; 3、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审核委托代理单位和个人的资格; 4、委托方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5、委托方向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移交人事档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人事代理对象: 1、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外国企业驻本市代表机构,外省、市在本市及驻本市办事机构,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以及其它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律师、会计、审计、公证等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辞职或者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与用人单位中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新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6、新成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7、暂未落实工作单位、自谋职业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 8、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9、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10、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具有技术职称的农村乡土人才; 11、其它需要提供人事代理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人事代理的内容: 1、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 2、为委托单位代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引进、推荐和招聘业务; 3、为委托单位代理人事考核、培训、人才素质测评等业务; 4、办理委托单位的人才流动手续; 5、办理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传递等管理工作; 6、为委托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聘用鉴证; 7、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委托单位、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8、为委托单位招收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办理接收手续和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见习期转正定级、初定专业技术职称; 9、出具因公、因私出国出境等其他证明材料; 10、办理档案工资的调整和工龄计算业务; 11、代管委托单位和个人的党员组织关系; 12、出具户口关系的证明材料或者代办户口关系迁移手续,协助管理相关的集体户口; 13、代办职称(资格)的考试、评审的有关手续; 14、根据委托单位和个人的要求,代理其他可以代理的人事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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